上海某咨询公司的小张因拒绝春节期间携带电脑回家工作被开除。经劳动仲裁,小张获赔19.4万元,公司不服起诉,后被驳回。目前,判决已经生效。
法院的判决不仅合理,而且可谓是大快人心。本来春节就是各家各户团聚的大日子,也是劳动者放下一年的疲惫进行调整和休息的好机会。然而有些没有人性的公司为了压榨员工,即使是在这样过年过节的时候依然要求员工在家进行一定量的工作,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。
更令人气愤的是,员工选择拒绝公司的要求之后,公司竟然直接将员工进行开除,完全是不顾法律的胡作非为。这样的公司,必须向劳动者做出相应的赔偿,也只有高额的赔偿才能平民愤,才能使得无故被解雇的劳动者获得公道。
这一判决具有一定历史意义。
我认为这一判决是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。我们常说《劳动法》是我们国家最常被忽略的法律了。虽然法律条文白纸黑字都在那里摆着,但是到了实际中,违反法律的情况屡见不鲜。更加糟糕的是,很多时候因为举证困难且维权周期过长,最终有关部门无法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,导致了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。如今这一判决说明了《劳动法》在我国是有效力的法律,是可以帮助劳动者讨回公道的法律。
很多不遵守法律的公司需要引以为戒了。
原则上,在休息日员工是不需要处理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事情的。虽然员工本人没有到公司处理工作上的事情,但是他们在家里使用电脑办公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加班行为。
很多经常试图在员工休息日对员工继续进行压榨的公司需要注意了,它们的这种要求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,员工完全有理由对这种“加班”行为进行拒绝。而如果公司选择一意孤行,强制要求员工在休息日进行工作,它们最终很可能需要受到法律上的制裁。